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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闫东山诉被告石梅平、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石梅平偿还原告借款450万元及利息、租金625万元及利息,李现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李现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闫东山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现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豫0522执1789号
失信被执行人:李现军
性别:男
年龄:45
立案时间:2017.10.12
身份证号码:410521972****0513
执行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7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纪家庄自然村39号






